商务部终止对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慧聪化工网讯: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资料显示。苯酚反倾销措施始于2004年2月1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2010年1月30日,商务部再次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苯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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