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所的紧箍咒来了!四川将成立医监委

   2020-08-16 聪慧网sxxjymy57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8月16日 23时19分28秒

    【慧聪制药工业网】医院、诊所的监管紧箍咒来了!

    近日,据《看医界》获悉,四川省卫计委正就《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于2017年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或依托“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重点选取医疗机构,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

    据悉,委员会主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医院、疾控、血站等卫生单位负责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人,还可吸纳医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部门。

    那么怎么监管呢?

    文件提出,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部门、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熟悉的第三方机构又出现了!之前福建卫计委可是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调查红包回扣问题。

    文件表示,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每年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医疗机构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

    也就是说,一些容易出问题的医院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比如一些专门干坑蒙拐骗勾当的医疗机构。

    此外,文件提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一年内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管理,动态更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监督管理成绩优良的医疗机构给予表扬,对一年内连续3次监督管理受通报批评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可见,被查出问题对于医院和医院领导都将有不小的负面影响。

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不涉及注册管理、机构校验、医疗事故属地化处理、行政管理体制等调整,各地应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上划一级、双随机、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部省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作战区领头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它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门诊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军队)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或依托“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重点选取医疗机构,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责令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医院、疾控、血站等卫生单位负责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人,还可吸纳医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部门。

    第十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汇报;

    (二)研究制定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决定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年度计划和方案;

    (四)研究监管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研究处理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研究、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按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工作;

    (三)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

    (四)分析评估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情况;

    (五)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六)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监督举报电话“12320”,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七)承办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部门、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管比例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能力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省、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每年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医疗机构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要有效利用各种监管途径和手段,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精准扶贫、指令性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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