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0-07-10 门窗幕墙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0日 09时43分15秒
【标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8-12-08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  
【文号】 建办科函[2008]781号  
【名称】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题注】   
【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定于今年12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增强各地对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三)督促各地认真完成“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四)总结推广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抽查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在建工程和在售建设项目。

  3、2007年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在建工程。

  4、《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5、《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抽查相应办法生效之后在建和在售工程。

  6、对2007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北方地区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总体情况。

  2、2007年以来新建建筑按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以及按用热量收费工作情况。抽查今年新建并已供热的住宅房屋工程。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展情况,“十一五”计划安排和财政部奖励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进展情况。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热计量收费情况。

  6、供热“两部制”热价制定和执行情况。

  7、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实行“暗补”变“明补”的完成情况。

  8、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9、2008年供热采暖基本情况、供热设施安全情况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三)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地方各级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核实设市城市(重点是36个大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展情况。核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2008年1-11月份,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情况;预计本年度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

  2、项目运行情况:2008年1-11月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预计本年度将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

  3、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自动监控系统安装情况。

  4、36个大城市,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污水全收集和处理”的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各地2008年以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8年12月中下旬。

  (二)检查范围:除受5.12汶川地震影响的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以及西藏自治区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检查范围内。受检城市共计55个,包括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的1个地级市。

  (三)组织方式:检查共分9个组,每个组检查3-4个地区。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并于12月10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请于12月15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检查每个城市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请各受检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供热计量改革总体情况。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两部制”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采用正确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请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2008年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省(自治区)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向检查组汇报。

  3、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请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的有关汇报材料。

  4、请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

  6、请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填写表7-1至4,并保证填写数据真实可靠。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主要工作。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上报分解情况。

  3、各地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填写《2008年1-11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各地应按检查内容要求,形成汇报材料。因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复核、评定,不再安排现场检查。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对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结果汇总后将进行通报,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严禁再出现项目落实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以掌握情况为主。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sxxjymy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用户协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6039256号-5  |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