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曾因拖欠工程款被供应商告 大自然家居CEO佘学彬是否知情?

   2020-10-13 新浪资讯sxxjymy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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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曾因拖欠工程款被供应商告 大自然家居CEO佘学彬是否知情? 来源:运营商世界网

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大自然家居”)因装饰装修合同和原告王某闹上了法庭。

大自然家居工程款欠款催收无果被告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3月25日,王某(承包方、乙方)与大自然家居(发包方、甲方)签订《地板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王某承包大自然家居湖南运达中央广场住宅区B、C户型项目木地板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

合同签订后,大自然家居为王某办理了其工程事业部的施工证王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在涉案工程施工。2014年年底,王某因故退出了该工程的施工。

2013年12月13日,涉案工程经大自然家居与运达公司结算,一期B户型木地板安装经竣工验收合格面积4070.969平方米,一期C户型木地板安装验收合格面积为4235.4234平方米。

2014年5月30日,涉案工程经大自然家居与运达公司结算,二期B户型木地板安装经竣工验收合格面积1399.42平方米,二期C户型木地板安装验收合格面积为2144.975平方米。

2014年10月22日,王某以大自然家居运达中央广场项目部的名义向运达公司运达中央广场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央广场项目部)出具了一份编号为“经济002”的《工程现场联系单》,其中载明,案涉工程C户型一期精装修木地板工程产生“二次施工人工费”19750元;一份编号为“经济003”的《工程现场联系单》,其中载明,案涉工程B户型一期精装修木地板工程产生“二次施工人工费”7550元;一份编号为“经济004”的《工程现场联系单》,其中载明,案涉工程B户型一期精装修木地板工程产生“二次施工人工费”10850元;一份编号为“经济001”的《工程现场联系单》,其中载明,案涉工程B户型一期精装修木地板工程产生“二次施工人工费”14800元。

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于2014年12月24日在上述四份《工程现场联系单》上签章确认,并注明工程量事实,抽检合格。以上四项“二次施工人工费”合计为52950元。

由于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大自然家居折价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协议书约定由王某个人承包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其显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王某实际施工且验收合格面积为11850.79平方米(4070.969平方米+4235.423平方米+1399.42平方米+2144.975平方米),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每平方米17元的工程单价,其可取得的工程价款为201463.43元(11850.79平方米×17元/平方米),大自然家居已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93198.76元,还需支付8264.67元(201463.43元-193198.76元)。

关于维修费用,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如发生施工质量不合约定要求的,必须返工,其损失的材料由王某负责赔偿,如大自然家居地板质量问题,则王某负责返工,费用由大自然家居承担。

大自然家居在庭审中陈述:王某售后服务仅限于因王某安装不当、因大自然家居地板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不包括外在原因导致的维修;王某主张的二次施工维修费、人工费不属于协议书约定的售后服务。

后又在庭后提交的情况核实中陈述:对涉案工程安装部分的维修属于协议书约定的售后维修义务。前后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据业主单位在《工程现场联系单》的签注意见,该款项并未由大自然家居实际负担,大自然家居可向业主方等单位主张,因此王某因二次施工维修产生52950元(19750元+7550元+10850元+14800元)应当由大自然家居负担。

综上法院判决大自然家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8264.67元及“二次维修费”52950元。

签了一份无效合同,大自然家居的董事局主席兼CEO总裁佘学彬觉得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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