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与百姓: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思考

   2020-08-16 聪慧网sxxjymy6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8月16日 23时07分45秒

    【慧聪食品工业网】 2008年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直接催生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好像全民应该为此欢欣鼓舞。不过,纵观国家各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各条款执行落地的常规是必须经过漫长的历程和血的代价的。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已经从关注国计民生方面更进了一步,整个食品行业上升到安全角度去衡量产品品质。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食品方面的问题,不可能依靠一部《食品安全法》全部解决,对于和民生有直接关系的很多细分食品,还需要和很多关联法律、法规的配合。

    作为多年从事白酒经营的职业人员,特别关注各项法规条款中与酒类相关的规定。由于主要经营的是国内名优酒厂的产品,对于产品的安全性比较放心。但是,在查阅国内白酒行业各项统计数据时,却发现在行业内“规模企业”以外的包括数量占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白酒生产企业(以作坊式生产为主),几乎完全在监管系统的视线之外,其生产量和销售量基本不计入国家白酒行业统计数据。而这些企业的产品主要是供给社会基础层面的大众消费群体的,也就是“大众消费者”。但这些低档产品却是被白酒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遗忘的角落(专指难以监管到位或者很多职能部门不屑于监管)。记得很多文件或文章中,对于这些中低消费人群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场合被说成是“国家的基础”、民族的脊梁、民意的代表。而诸多法规却好像一直是财富阶层的游戏,更多注重的是中高档产品的各项问题。

    在酒类行业,消费者购买最多的,不是高档酒,也不是中档酒,甚至不是一般我们称之为“裸瓶酒”的产品,反而是从不计入行业统计数字的散装酒。对于真正面对千家万户的散装酒,在各类文献中,基本都是“一条带过”。

    文件回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关联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可谓细致,而没有相关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要是作坊式企业)却不计其数;有许可证而不能达标的企业为数众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散酒的规定有: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对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和明确,《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而行业内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决不仅仅是小型酒厂或者小作坊。

    从2003年至今,现行法规和行业标准中,与产品质量、规范标识有关的就有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的《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等等,其中有利于企业借势发力的条款被各企业运用地淋漓尽致,而不利于自己的却避而不谈或束之高阁;对于白酒消费群体来讲,由于信息不对称,被生产企业和商家耍的团团转,甚至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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