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0-08-16 聪慧网sxxjymy7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8月16日 16时01分5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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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对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安办〔2019〕20号)精神,严格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现对第二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20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开发区的天津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室安全出口无标识,安全出口锁闭。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0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燃气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祥力自行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喷胶岗位作业人员提供防渗手套、护目镜、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19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驰烽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联系不到企业,执法人员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签收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5.2020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北京好佳益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天津宏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2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七)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的天津芳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0年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0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海光寺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4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其整改并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2020年5月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与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市铭越涂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天津市元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13.2020年4月,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坐落于北辰区双口镇的天津市南开区贝林建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建材商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0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市天元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违规存放制冷剂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液化石油气瓶。该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仍存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不及时,不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缺乏管理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按照“四铁”要求,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

     2020年8月3日

    (联系人:张树军,联系电话:282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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