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收视统计方法 覆盖1.4亿有线/IPTV基础上继续向OTT延伸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20时28分10秒

    【慧聪广电网】4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6号令《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规定》已于5月5日正式施行。

    01 出台背景

    近年来,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责定位发生变化: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机构改革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新职责、新定位更加聚焦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阵地管理,需要相应明确统计工作的管理范围。

    二、国务院2017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需要根据该条例精神调整相关内容。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1月27日,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在理顺统计工作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多项重要文件,对改革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进行修订。

    02 治理措施——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

    为改进广播电视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收视调查领域突出问题,广电总局组织技术研发,建成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正式开通试运行,并于2019年12月17日开始对外发布数据。系统试运行效果良好,为全面开展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夯实了基础。

    显著优势:

    一是样本多、覆盖广,超规模海量信息源

    系统已汇集超过1.4亿有线电视和IPTV用户的收视数据,全面涵盖直播、回看、点播等多种收视方式,并将逐步扩展至数亿级样本规模。海量数据深度反映用户对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内容和收视方式的多元化需求。

    二是大数据、云计算,实时处理精准到户

    既可以反映热门节目、黄金时段的收视情况,又可以精准捕捉小众节目、边缘时段的收视特征,全面还原多元化的收视需求。

    三是防操纵、抗污染,解决收视造假

    系统数据采集、分析、呈现各环节无缝衔接,全流程自动化、封闭化处理,防范人为干扰,防止收视数据造假。

    四是多维度、全方位,综合评价引领发展

    系统在客观真实的收视数据统计基础上,结合思想性、创新性、专业性等节目品质元素,构建涵盖节目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等多维度、全方位的综合评价模型,指导内容创作生产,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是全媒体、开放性,面向未来全新定位

    系统将适应媒体融合发展和传播格局、传播环境的新变化,持续丰富电视收视数据来源,未来全面覆盖有线电视、卫星直播、IPTV、互联网电视以及网络视听领域等不同传播渠道,并提前预设了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5G移动应用大趋势下的新定位、新模型。

    同时,总局将继续加大打击收视率造假力度,继续运用与宣传、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收视率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每周监测通报制度和发现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督促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与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03 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进展

    广电总局高度重视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自2006年起,开始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平台”,较好地发挥了对统计工作的支撑作用。全国近5万家各级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实现了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极大地提高了统计工作效率,确保了数据质量。

    依托该平台,广电总局建立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库”。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将全国广播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中短波转播发射台等发射机构、有线网络公司(中心)等传输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互联网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产业基地(园区)等28类机构全部纳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库”数据涵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传输、人员、机构和经营等方面400多项指标。

    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快速发展,通过移动终端进行数据采集已经成为基层统计工作的趋势。为顺应技术的发展,广电总局也正在积极尝试基于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统计数据采集等工作。

    04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拟定行业统计制度,发布行业统计信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涵盖新闻资讯、专题服务、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纪录片、广告(含公益广告)、农村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情况,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率、有线电视用户(含数字用户、智能终端用户、高清用户)、直播卫星用户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情况,付费用户、用户生产上传节目(UGC)等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情况,行业总收入、实际创收收入、电视节目制作投资与销售等广播电视服务业经济情况,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等各类广播电视机构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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